正规券商配资炒股 法院推翻自己判决、被告不执行不上诉,一份胜诉判决书“沉睡”9年

发布日期:2024-09-04 00:00    点击次数:107

正规券商配资炒股 法院推翻自己判决、被告不执行不上诉,一份胜诉判决书“沉睡”9年

“官司胜诉9年,就是执行不了。现在的(执行)裁定说没有履行标的,当年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判决又是怎么作出的?”看着手上当年的胜诉状,韩岩鹏叹了口气。

韩岩鹏是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公司”)实际控制人。2008年12月,德正公司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内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联邦内蒙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供给德正公司回收。但从2013年开始,联邦内蒙即不再履行协议。

随后,德正公司向法院起诉。2015年1月,巴彦淖尔市中院(下称“巴中院”)作出(2014)巴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下称《判决书》),判决联邦内蒙继续履行协议。此后,德正公司向巴中院要求强制执行该判决,其申请于2022年7月立案后被驳回。

巴中院驳回该项执行申请的裁定书称,经向巴中院审判部门书面征询,后者认为该项判决“履行事项不明”。今年3月25日,内蒙古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巴中院上述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

联邦内蒙与德正公司原本关系密切、合作顺利,反目背后可能涉及利益之争。但问题在于,联邦内蒙不愿执行判决,却又为何没有上诉推翻判决?

法院判决与执行裁定的矛盾,也让韩岩鹏感到不解。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执行机构发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但巴中院“何以七年不征询?“

延宕九年未能执行的判决

目前,德正化工正准备向最高法院递交再审、提审申请书。

韩岩鹏告诉记者,执行纠纷的焦点,在于6-APA(6-氨基青霉烷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的交付。按照双方在2008年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和2015年的《判决书》,联邦内蒙应向德正公司交付废液。

联邦内蒙由港股公司联邦制药(03933.HK)2007年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设立,主营业务是原料药和药物中间体生产,该公司实收资本28.44亿元,累计总投资近100亿元,是联邦制药旗下最大的子公司,也是巴彦淖尔的明星企业。

2008年12月,联邦内蒙开始与德正公司合作,约定联邦内蒙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供给德正公司回收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联邦内蒙还以最优惠价格,包销德正公司加工后的苯乙酸产品。

为此,德正公司在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设了年产不低于3000吨苯乙酸钠和7000吨氨水的化工厂,总投资达4000万元。2009年9月,化工厂正式投产。

2013年,双方裂痕开始出现。次年,德正公司起诉至巴中院,诉请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赔偿违约3180余万元。

2015年初,巴中院结合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双方合作协议、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查明各项证据链“印证了德正公司磴口县化工厂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但双方并未就此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未经协议双方协商或法定程序解除前,应继续履行。”

该院还查明,德正公司后续在宁夏石嘴山市所建一万吨苯乙酸回收项目,系双方合意。巴中院判决支持德正公司要求联邦内蒙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请求,但驳回了德正公司318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然而,时至今日,九年时间过去了,联邦内蒙仍未执行法院上述判决。2022年7月,德正公司强制执行该判决的请求,被巴中院立案后驳回。今年3月,内蒙古高院终审维持了巴中院上述裁定。

从蜜月到反目

公开信息显示,联邦制药由生于泰国、学成于台湾的医生蔡金乐创建,2007年6月在香港上市。该公司是口服半合成青霉素、以及国内阿莫西林原料生产的开拓者,也是全球最大的6-APA中间体及阿莫西林原料药生产商。

根据第一财经了解,2008年12月,联邦内蒙与德正公司确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开口的《合作协议书》。这份《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具体数量,也没有约定合作期限。

在双方合作的蜜月期,德正公司为了适应联邦制药的项目扩产,与联邦内蒙口头协商,在宁夏石嘴山市新建年产1000吨苯乙酸工厂。2013年6月,石嘴山工厂大部分工程和主要生产设备建设和安装完毕,总投资超过1亿元。

巴中院认定上述口头协商有效,《民事判决书》载:“证据及两份会议纪要……充分印证了双方口头协定的约定,即为了适应联邦制药公司的发展需求与解决德正公司蹬口县化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德正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建设年产一万吨苯乙酸项目并由德正公司将磴口县化工厂搬迁至宁夏新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事实” 。

德正公司将回收工厂迁离内蒙古,与联邦内蒙生产污染产生的环保压力密不可分。两家公司当时承受的环保压力,从《民事判决书》内容可见一斑。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德正公司、联邦公司与地方环保部门就苯乙酸生产产生的环保问题反复拉锯。2013年2月,德正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前提下,擅自开工从事违法生产,被磴口县环保部门关停。

稍后,联邦内蒙自建的回收车间,也在2013年4月被关停。同月,巴市环保局主持的一项会议纪要显示:“联邦公司苯乙酸回收车间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该车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试生产,散发大量异味对市区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临河区环保局已对苯乙酸回收车间履行了关停手续。”

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当地环保部门的多次会议纪要来看,德正公司被认为是联邦内蒙的一个延伸“车间“。

据上述《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1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作出的(2013)3号会议纪要记载:“联邦公司产生出的苯乙酸交由德正公司处理,由于该公司未办理环评验收手续,承诺4月1日将厂区搬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并将苯乙酸拉运至宁夏厂区储存”。

巴中院认为,“该会议纪要确立了联邦公司产生的苯乙酸,由德正宁夏厂区处理的基本履行方式、包括拉运、储存、监管等。上述会议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参加...纪要的内容反映各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巴中院由此判定联邦内蒙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协议。

巴市环保部门还把对德正公司搬迁、拉运督促的工作现场,由内蒙古延伸至了宁夏,德正公司离开内蒙古已经难以避免。

对此,记者尝试联系联邦制药董事长蔡海山,但其香港电话一直未接听。

反目缘于利益纠纷?

联邦内蒙与德正公司合作,既有成本方面的考虑,也有双方信任的因素。

当时,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乙酸,单独处理成本很高,加上德正公司在为联邦制药早期在宁夏的投资善后过程中,取得了蔡金乐信任。但合作四年之后,双方的矛盾逐渐爆发。

对于合作破裂的原因,双方各有说法。

据《民事判决书》,蔡金乐去世后,联邦内蒙否认德正公司石嘴山工厂是应联邦要求所建。在联邦内蒙看来,德正公司因环保违法问题被关停,是双方合作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德正公司眼中,蔡金乐2013年4月离世,其子蔡海山接任董事长职位后,违反合作协议、不配合德正公司办理环保手续,并以此为由不再提供废液 ,导致双方反目。

在韩岩鹏看来,联邦内蒙不愿意继续合作,根本原因还在于利益分歧。2013年开始,苯乙酸市场价格出现明显的上涨趋势,2015年价格甚至达到翻倍,联邦内蒙开始自建苯乙酸回收车间。

“按年产一万吨苯乙酸计,产生的利润超过1.2亿元,这是他不跟我合作的原因,导致我们专为联邦制药建造的工厂和设施空转,每年为此损失数亿元产值“。

第一财经多次向联邦制药官网上留下的公开邮箱发去采访提纲,但邮件均被退回。

为何判决九年仍未执行?

“2013年合作就已经进行不下去,我们是在2014年下半年,也就是联邦制药老董事长周年祭之后才走的法律程序。也是这一年,对方自建了废液回收的车间。”韩岩鹏说。

《判决书》于2015年1月生效后,联邦内蒙未履行过判决。2022年7月4日,德正公司的执行申请获得巴中院立案,并裁定驳回德正公司的执行申请。

韩岩鹏说,“德正公司多次信访后,(巴中院)执行部门要求我公司将已于2015年申请的强制执行申请日期改为2022年6月30日,才予以执行立案。之前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的书面回执。”

德正公司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后,该案被发回巴中院重新审查。2023年,巴中院新出驳回裁定,理由仍是”履行事项不明”;2024年3月,内蒙古高院维持巴中院2023年的裁定,作出驳回申请执行的终审裁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矛盾之所以由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先是判决事项不明,才有执行事项不明。

但在德正公司看来,“执行”的内容,就是按当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法院2015年的判决书,即联邦公司向其交付生产原料,并采取对应强制执行措施,不存在履行事项不明。即便存在履行事项不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内蒙古高院认定,(2015)巴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项,“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0日与德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既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也无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巴中院在书面征询该院审判部门回复判决履行事项不明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德正公司执行申请的裁定并无不当。

韩岩鹏说,巴中院确实是在征询该院审判部门并得到答复之后做出裁定,但同级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征询,“不必等到七年之后”。

记者就此联系巴中院审判和执行庭相关负责人,电话未被接听。

一个富有争议的插曲是,2015年6月29日,联邦内蒙与德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过一份新的合作协议。2020年7月,内蒙古高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2015年6月29日签订的这份合作协议书终止。

巴中院以向内蒙古高院审判判决征询的方式,认定2008年的合作协议,与2015年的这份合作协议,在继续履行协议之间具有延续性和关联性,并作为驳回德正公司执行申请的理由。但内蒙古高院对这一理由没有附议。

锦天城律所律师王佑强告诉记者,“一审的判决结果只有通过固定的法律程序,比如二审或者再审能改变,另案得出的结果,不能否定当前案件生效的判决。”

该案中一个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联邦内蒙答辩称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并在判决生效后坚决不履行合同。但在《判决书》生效后长达9年的时间,却没有上诉要求改判,这一做法令人费解。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联邦内蒙冒着“拒不执行判决罪“的风险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又不上诉的一种可能性是, “或许与当地有关部门形成了一种难以言说的’默契’:只要不执行,德正公司拿着一纸胜诉判决,也奈何不了联邦内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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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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