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配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独立性

发布日期:2025-12-29 09:45    点击次数:149

炒股配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独立性

吉峰科技(300022)11月10日公告,公司拟以5000万元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吉峰低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吉峰低空(天津)”),吉峰低空(天津)将作为公司布局华北地区的低空产业投资运营平台,助力公司低空产业区域化发展与战略升级。

公告显示,吉峰科技控股股东为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澜石”),安徽澜石为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飞机”)下属子公司,联合飞机是专业从事无人机等高端装备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工信部授予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无人机全产业链研发服务能力。

吉峰科技表示,成立吉峰低空(天津)是为深化公司低空产业的区域战略布局。本次对外投资将有效提升公司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区域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属地化运营,深化与当地政府、企业的战略合作,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公司培育新的业务增长极。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吉峰科技在布局低空经济方面动作不断。今年10月吉峰科技公告,拟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吉峰航空科技(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峰航空(湖北)”),作为公司布局湖北地区的低空产业投资运营平台。

为深化公司低空产业的区域战略布局,吉峰科技拟成立全资子公司吉峰航空(湖北)。资料显示,吉峰航空(湖北)经营范围包括智能无人低空飞行运营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的研发、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整机、配套零部件的销售等。

今年9月吉峰科技公告,拟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吉峰航空科技(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峰航空(四川)”),依托联合飞机在低空经济无人机业务领域的优势,打造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形成第二增长曲线。

相较于个人被网暴,企业看似具备较强的维权能力,但网暴导致的企业商誉受损、市场缩减等损害,并非能够通过事后司法救济轻易挽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平等保护。面对企业可能遭受的违法网络暴力侵害,应加强监管识别,防患于未然。

吉峰科技董事长田刚强此前表示炒股配资,吉峰科技在国内拥有2000多个网点以及几十亿元营收背后的组织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空经济无人机领域的发展大有可为,未来,借助吉峰科技的渠道网络和联合飞机的技术运营优势,双方协同发展,吉峰航空有望领跑国内低空航空运营业务板块。